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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對<山東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明確: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文件原文:
藏建市管〔2022〕428號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遏制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決定在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適用范圍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由政府投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憑發改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文件和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文件等可證明資金保障的文件,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函件。
二、工程款支付擔?;疽?/span>
(一)擔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擔保應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證擔保的方式,向施工單位提供保證支付工程款擔保,擔保人對其出具的保函承擔擔保責任。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
(二)擔保機構。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西藏自治區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不包括銀行儲蓄所、分理處。專業擔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且已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擔保公司。同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建設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履約保證擔保。施工單位不得指定具體的擔保人,建設單位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方不得為該擔保項目的施工企業或與施工企業關聯的企業。
(三)擔保額度。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時不得少于履約保證金金額。
(四)保證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執行、解除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擔保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證期限到期前30天,預計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設單位應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擔保保單到期前辦理延期手續。
三、加強建設過程管理
(一)嚴格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款支付擔保予以明確約定,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擔保,將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資料作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基本附件備查。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建設單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納入建筑市場行為檢查范圍,對發現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開展動態監測。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測,發現存在異常情況,應立即開展實地核查。特別是對施工單位啟動支付擔保索賠的項目,要予以高度重視,積極跟蹤調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
四、完善激勵機制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金融機構等部門,進一步細化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內容,確??刹僮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工程擔保公司將建設單位信用情況運用于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于資信良好的建設單位適當降低承保費率和擔保條件。
五、建立信息報送制度
各市(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管部門應于每季度末后10日內將本地區工程款支付擔保進展情況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
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為二年。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8月4日